有很多朋友手里头有多张信用卡,不能按时还款怕逾期影响征信,只能是用信用卡相互倒卡来还款,将这张信用卡的钱弄出来给另一张信用卡还款,再把另一张卡的钱给这张卡还钱。像这种信用卡相互倒卡的行为违法吗?将会有什么后果?
1、信用卡相互倒卡是一般有两种方式,一个是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通过虚假交易把信用卡的钱刷出来也就是俗称的套现;
一个就是通过取现把信用卡的钱取出来。
而前者很显然是违法的,因为银行发信用卡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消费,虽然也是支持使用现金的,但是要求必须通过atm机或者柜台将现金取出来,像这种或者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是坚决不支持的。
《刑法》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20万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
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是如何界定的呢?
根据老款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10~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如今,新司法解释作出如下调整:
恶意透支,数额在5~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50~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