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
人人可以声音变现的世界
互联网时代
有声书的出现
帮助无数零基础小白
成为了月入过万的
声音主播
案情简述
储某某在某直播平台教授发声技巧。
01
2021年6月5日
郑某某通过某直播平台后台私信储某某并通过储某某发送的二维码扫码支付388元,购买60分钟体验课。
02
2021年6月8日
储某某通过微信为郑某某教授体验课,郑某某决定购买储某某声乐课程。
经双方协商,郑某某向储某某购买了20节课,并支付课时费4500元,储某某承诺为郑某某授课20.50课时,每节课时长60分钟。
03
同年6月21日和7月6日
储某某通过微信视频方式向郑某某授课两节。
04
之后
郑某某与储某某因授课时间产生纠纷,协商未果,后储某某将郑某某拉黑导致无法继续上课,故郑某某诉至南开法院,要求解除与储某某之间的合同关系,并要求储某某退还剩余培训费用4104元。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储某某接受郑某某的培训费,为郑某某提供发声技巧培训,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已经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现郑某某已经按照约定向储某某支付培训费4500元,储某某应当为郑某某提供相应培训服务,现因上课时间双方发生矛盾,无法继续上课。
基于上述事实
足以证明双方服务合同
亦无法继续履行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郑某某有权要求
解除合同并要求储某某
退还剩余培训费用4104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是人民法院
依法打击网络授课过程中的
不诚信行为
规范新业态市场秩序的
典型案例
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通过网络直播或视频方式授课成为当前互联网时代的新业态,尤其是疫情爆发以来,该种授课模式愈发受到大众欢迎,展现强大成长潜力,让大众“足不出户”汲取新知识新技能成为现实。
网络授课的交易模式通常在线上进行,诉讼中的证据也越来越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个人为了便利也通过微信聊天等即时通讯软件进行业务往来交流,但通讯软件的聊天记录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既要证明通讯软件使用人的身份,也要保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上下文内容、情景的关联性。
尤其涉及金钱往来时
应注意保存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
在内的信息
不要随意删除
以便后期维权需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通过直播平台、微信交纳培训费用、提供网络授课,法院严格审查原告提交证据的基础上,认定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且被告存在违约情形,法院据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