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在**以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申请撤诉被准许的”,已经交纳的减半案件受理费**是不再退还的。
但是,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在简易审理环节,“当事人撤诉”,其已经交纳的减半案件受理费,**还要退还一半给当事人!
大家可能有疑问,还有这种操作!下面就给大家讲解一下这种特殊的情形。
上文中出现了两处引号,即“申请撤诉被准许的”和“当事人撤诉”,这两个有什么区别呢?
“申请撤诉被准许的”的起因是当事人向**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准许。
“当事人撤诉”包含了“依申请撤诉”的情形,同时还包含“按撤诉处理”这种情形。
简易程序中**已收取的减半案件受理费还要向当事人退还一半的情形就发生在“按撤诉处理”这一环节中。
重点来了!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笔者找到了很多判例,现向大家展示两则以供参考:
(注: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案号检索)
1、(2019)沪01民初284号
原告上海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香港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6月15日向原告上海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上海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币80元,减半收取计**币40元;公告费**币560元,合计**币600元,由原告上海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2、(2019)粤08民初34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分行诉被告王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广州市花都区****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预收案件受理费2341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粤0114民初4024号之一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按普通程序立案,并于2019年8月15日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分行送达补交2341元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分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分行撤回**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41元,减半收取117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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