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因此,强奸是比较严重的一种刑事犯罪行为。
强奸罪主要是在妇女不情愿的情况下,强制性地发生性行为,侵犯的是女方的性自由权利。但是否自愿,是一个主观因素,是非常容易发生变化的。可以说自愿,也可以说不自愿。女方虽然在事发时是完全自愿的,甚至是主动的,但事后觉得吃亏了、后悔了,或者和男方有经济纠纷想借机报复一下,或者感觉对不起家人报案,有的甚至是在家人得知真相后鼓动下报案的。因此,判断是否自愿,不光依赖当事人的供述,还需要结合其它的客观性证据。
而公安机关面对报案,往往依据女方的供述来还原事发经过,女方一把鼻子一把泪,家属陪同前往义愤填膺,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往往会觉得女方并非自愿,对男方就非常不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纯粹自愿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并不违法,也不在公安机关管理处罚范围内。只有侵犯性自由的强奸类案件,卖淫嫖娼的性交易案件,才由公安机关管辖,
这时候,作为男方要向公安机关讲明整个事件发生的过程,讲清双方认识的过程,事发的时间地点,同时提示警方注意查看对方有无伤痕,有无搏斗反抗的痕迹。个别受害人报案时还会自制伤痕(叫造作伤),一定要注意鉴别。同时,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索要赔偿的记录、要邀开房的记录等等,从而反映出是在女方自愿情况下发生的关系。
影响对强奸类案件是否自愿的判断因素:
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和预审,如果身体上有明显的伤痕(不是造作伤),事发后立即报案、有具体的活生生的犯罪现场,报案时情绪激动难掩,或者事后患有抑郁症等严重影响的,公安机关往往会作出女方是在受强迫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的判断,并倾向于受理案件。
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和预审,如果身体上没有明显的伤痕,或者虽然有伤痕但经过鉴定系事后造作伤;或者事发后很久才去报案,具体的犯罪现场已经不复存在,事件并没有对女方造成非常严重的身心影响,公安机关往往会作出女方可能是在自愿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的判断,并倾向于不受理案件。
违背女方意愿实施的强奸犯罪案件,女方是否自愿是罪与非罪的关键因素。而是否自愿是一个主观因素,完全依赖于女方的自我陈述。事情发生后,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客观还原事件真相,依法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