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30日,央视报道了中央指导组派出督导组赶赴疫情形势严重的湖北省黄冈市进行督查核查的情况。黄冈市卫健委主任唐志红应对督导组核查时,竟然一问三不知,“收了多少人,我不太清楚”、“那我不知道,搞不清楚”、“这之前也找不到方向”。当日晚间,黄冈市市委研究同意,提名免去唐志红同志黄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的职务,其免职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这个消息瞬间传遍各大媒体,民众纷纷称赞“火速免职”的决定。这个消息似曾相识,我们或许还没有忘记2003年“非典”时期时任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和时任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因处置“非典”疫情不力被免职的新闻。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我脑中首先闪现的一个疑惑是:免职算不算处分?免职是不是意味着被撤职,变成“庶民?带着这个疑惑,我查询了《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得出的结论是:免职并不是一种处分形式,而是一种组织处理方式,换句话说,免职并不等同于撤职,只是不再担任现任的职务,但是免职后级别、工资待遇、福利并不会有任何变化,完全可以平调到同级别岗位,甚至在以后还有可能再行任用。或许有人会产生疑惑,免职和撤职到底有什么差别?免职后还能在提拔任用或官复原职?笔者结合法律法规,针对相关问题,梳理如下:
一、免职是不是处分?
很遗憾地告诉你,免职不是行政处分,根据《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62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免职不属于接受处分的形式之一。免职既然不是行政处分,那到底是什么?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4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五)辞职或者调出的;(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该条例规定的是组织处理方式,不是行政处分的措施之一。条例中,仅有(二)受到责任追究免职和(四)因违纪违法免职外,其他免职形式均不具有惩罚性。那么问题来了,黄冈市卫健委主任唐志红是依据哪一种情形被免职的?依据目前掌握的信息,笔者认为倾向于认为唐主任是因(二)被问责免职。理由如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和第7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黄冈市卫健委唐主任基本符合该暂行规定被问责免职的情形。
二、免职和撤职有什么区别?
根据《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62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可以看出,撤职是指撤销公务员所担任职务的行政处分方式,依据《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64条,撤职的处分期间为24个月。与免职不同,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行政级别和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但是,解除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易言之,撤职与免职性质不同,处理结果也有很大差别,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三、免职后是否还能被提拔任用或官复原职?
即便是比较严重的被问责免职(笔者注:唐主任也可能适用的是上述《条例》第54条“(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情形被免职),免职后的官员仍旧可以被提拔任用或官复原职。根据《暂行规定》第10条的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被问责免职后,只是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注意限定词“一年内”、“原职务相当”、“领导”,换句话说,免职后可以先安排其他岗位任职,理论上,一年后在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后,可以“重新担任与原任职相当的领导职务”。疫情并不可怕,最可怕的是民众和相关部门对疫情控制的漠视和不作为。疫情当前,只有人人投身防控疫情第一线,各尽其责,不辱使命,众志成城,方能打赢这张无硝烟的战争。
四、重新任职的程序
1、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即被免职的官员是否符合再次担任该职位的条件。如果符合条件,那么重新提拔时就需要走推荐程序。因为在中国的官场中,官员的提拔一般是通过推荐来实现的,而推荐程序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2、其次,即使被免职的官员符合再次担任该职位的条件,也需要考虑其他因素。例如,他是否在之前的工作中表现出色,是否受到过纪律处分等等。如果存在不利因素,那么重新提拔时就可能会面临阻力。
3、最后,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即推荐程序并不是万能的。即使被免职的官员符合条件,并且通过了推荐程序,也需要得到上级领导的认可。因此,在重新提拔时,还需要考虑上级领导的意见。
综上所述,被免职的官员重新提拔是否需要走推荐程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符合条件,并且没有其他不利因素,那么推荐程序是必须要走的。但即使通过了推荐程序,也需要得到上级领导的认可。因此,在官场中,除了具备足够的能力和经验外,还需要具备足够的政治敏感度和人际交往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