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随地大小便”一直都是我们大力宣传的口号,在山东济南,一男子在公共场合随地小便的图片就引发热议,人们的不同观点也产生了争执。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儿?让我们继续往下看。
某天,山东某地的一名女子在公园散步时,突然看到一名男子正裸露着下体,由于男子背对着她,女子不知道男子在干什么,但女子还是被吓到了,于是女子拍了张照片,并选择了报警。
警察接到电话赶来时,男子已经消失不见了,事情也就不了了之。但女子心存余悸,就把拍下的照片发布到了网上,随即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有人认为女子大惊小怪,觉得当时那个男子可能是太急了,找不到厕所,才选择随地小便的;也有人认为男子的行为难以入目,尤其还是在公共场所,既容易引起别人的不适,也不符合公共场所的行为规范,不应当纵容。
对于这个案件,我们首先应该了解男子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呢?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也就是说,男子只是在树丛中脱掉了裤子,是有一定的遮蔽性质的,因此不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况。
所以这名男子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但这也并不代表男子的行为是正确的,虽然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却逃不了道德的谴责。
根据我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行为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所以男子的行为也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惩罚。
除了男子的行为外,部分网友还关注到了女子上传图片的行为,并提出疑惑女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别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呢?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而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女子拍摄了男子裸露的行为是否侵权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如果男子当时真的是因为尿急找不到厕所,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决定事急从权,选择在公园的树丛中解决,那么男子的行为就不属于是故意裸露下体,那么女子拍摄就属于侵权行为。
虽说女子的拍摄行为本意是为了阻止这类的不雅行径,但拍照并上传网络的做法也并非是完全正确的。照片的发出、传播无疑会对图中男子的生活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人都有智能手机,每个人都不再是之前只能接收信息的受众了,他们也拥有了一定的传播权和网络话语权,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信息的接受、再传递和讨论。
但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所以女子的行为依然属于不当行为。
虽然女子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她的行为也不属于是故意侵犯他人隐私,但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女子可以选择报警、查监控等多种方式,让警方了解事情经过,及时进行处理。
其实,男子裸露下体是为了小便也是大家的猜测之一,警方还是需要继续查明男子当时的意图,再根据其实际情况和想法进行合适的处罚。
如果是故意裸露下体,那么就需要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对于裸露下体等不法行为要不断加大力度打击,提高安全意识,在看到类似的不文明或者不法行为时及时报警。
无论怎么样,随地大小便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这会对社会环境等造成不良的影响。公民还是要注意自身的行为,提高公民素质和自律态度,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相关部门也要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场所的安全和秩序,共同创建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