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庭前准备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二、 审判长宣布开庭
1. 宣布案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名单
2.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即原告、被告及第三人身份信息、代理人信息及代理权限。
3.是否同意简易程序?
4.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同意调解?(法官:“是否申请审判组成人员回避?双方有没有调解意向?”
三、 法庭调查
法庭保证双方当事人发言的权利,但需在特定环节进行相应陈述,答辩意见须在答辩环节方能发表,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随意打断对方发言。
1. 当事人陈述
(1)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理由)
法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方陈述你方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无需过多赘述
(2)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法官:“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
答辩顺序:被告、第三人(无需赘述,注重答辩的针对性、概括性)
答辩意见:被告对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作出承认或否认的陈述及理由
答辩形式:庭前书面答辩状,当庭口头答辩,庭后书面答辩状
2.举证
顺序:
(1)先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2)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法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说明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
宣读证据。依据证据材料的组别及顺序依次向法庭说明证据名称、页码、证据来源、证明对象及证明目的,并对庭前标记的重点向法庭做重点阐述,并准备好证据原件以备法庭或对方核查。
3.质证
法官:“被告方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法官:“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证明目的是否认可?”
质证内容:律师或当事人围绕对方已提交证据的三性(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针对有无证明效力、证明力大小阐述其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并达到证明目的,向法庭作出是否认可的表态,如果对其中任一项有异议,应说明原因。
例如,对于单位出具的仅盖有公章的证据材料,质证意见应为“合法性不认可”,因法律规定单位提出的证明材料除了加盖公章外,还需单位负责人及材料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否则证据的形式不合法。
4.法庭询问、原被告互相询问、审判员归纳案件争议焦点
(1)大多数庭审都存在法庭询问环节,法官的发问点通常是其内心尚未形成确认的,希望被询问者(原被告双方)能传递明确的信息,以便法庭确定相关事实。
有的律师会提前预设问题清单,并在庭前向当事人了解清楚。
法庭询问时,不应作虚假陈述,也应避免陈述矛盾或经法庭再三确认后又否认的情况
(2)经法庭准许,原被告之间可以互相询问,在案件范围内提前巧妙地设计问题,把握好询问环节,很大程度上可以将庭审局势反转。
法官:“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词,主要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等。
顺序: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五、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六、 签署笔录
法官:“开庭至此,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
当事人需要核对笔录中对于自己陈述的记载是否有遗漏或差错,若记载有误,则有权申请补正。只能对庭审中自己的发言进行核对,不能要求增加庭审中未发表的意见或改正对方发言。在笔录更正时,一定要事先申请得到法庭允许后才能修改笔录。
七、 评议宣判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