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民事官司(民事诉讼​流程及执行宝典)) | 经济律师网-米乐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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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 庭前准备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二、 审判长宣布开庭

1. 宣布案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名单

2.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即原告、被告及第三人身份信息、代理人信息及代理权限。

3.是否同意简易程序?

4.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同意调解?(法官:“是否申请审判组成人员回避?双方有没有调解意向?”

三、 法庭调查

法庭保证双方当事人发言的权利,但需在特定环节进行相应陈述,答辩意见须在答辩环节方能发表,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随意打断对方发言。

1. 当事人陈述

(1)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理由)

法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方陈述你方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无需过多赘述

(2)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法官:“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

答辩顺序:被告、第三人(无需赘述,注重答辩的针对性、概括性)

答辩意见:被告对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作出承认或否认的陈述及理由

答辩形式:庭前书面答辩状,当庭口头答辩,庭后书面答辩状

2.举证

顺序:

(1)先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2)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法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说明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

宣读证据。依据证据材料的组别及顺序依次向法庭说明证据名称、页码、证据来源、证明对象及证明目的,并对庭前标记的重点向法庭做重点阐述,并准备好证据原件以备法庭或对方核查。

3.质证

法官:“被告方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法官:“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证明目的是否认可?”

质证内容:律师或当事人围绕对方已提交证据的三性(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针对有无证明效力、证明力大小阐述其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并达到证明目的,向法庭作出是否认可的表态,如果对其中任一项有异议,应说明原因。

例如,对于单位出具的仅盖有公章的证据材料,质证意见应为“合法性不认可”,因法律规定单位提出的证明材料除了加盖公章外,还需单位负责人及材料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否则证据的形式不合法。

4.法庭询问、原被告互相询问、审判员归纳案件争议焦点

(1)大多数庭审都存在法庭询问环节,法官的发问点通常是其内心尚未形成确认的,希望被询问者(原被告双方)能传递明确的信息,以便法庭确定相关事实。

有的律师会提前预设问题清单,并在庭前向当事人了解清楚。

法庭询问时,不应作虚假陈述,也应避免陈述矛盾或经法庭再三确认后又否认的情况

(2)经法庭准许,原被告之间可以互相询问,在案件范围内提前巧妙地设计问题,把握好询问环节,很大程度上可以将庭审局势反转。

四、 法庭

法官:“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词,主要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等。

顺序: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五、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六、 签署笔录

法官:“开庭至此,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

当事人需要核对笔录中对于自己陈述的记载是否有遗漏或差错,若记载有误,则有权申请补正。只能对庭审中自己的发言进行核对,不能要求增加庭审中未发表的意见或改正对方发言。在笔录更正时,一定要事先申请得到法庭允许后才能修改笔录。

七、 评议宣判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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