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产生债务纠纷后,通过法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问题的解决情况往往不尽人意。当欠款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在强制执行后对方仍不还钱应该怎么办呢?
强制执行,对方仍不还钱的情况有两种,第一种是对方有财产,却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第二种是对方确实没有钱。这种情况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
(一)首先,应尽可能地向法院多提供线索。
在进行执行时,一般都需要查询对方的财产状况,看看对方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要尽量多掌握对方的财产情况,最好寻找专业的法律人士进行调查,同时可以追加配偶一并列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可能涉及:
(1)工资等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财产
(二)在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执行局可以直接移交公安机关立案。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若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是单位犯此罪的,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如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等
通常情况下,欠款人害怕承担刑事责任,在面临可能的刑罚时,欠款人会尽快还钱。如我们曾经的当事人a公司与刘某产生合同纠纷,经法院一审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刘某支付a公司货款20万元及利息。执行法官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刘某始终未履行。随后,法院对被执行人刘某两次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a公司于9月11日向公安局报案,要求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公安局经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10月13日,a公司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并决定对刘某予以逮捕,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次年4月,法院对刘某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发现在执行期间刘某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发生存取款交易一百多次,其中存款流水累计超过13万元。
最后,刘某支付货款20万元及利息,但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下达中止执行的裁定。在中止执行后,就只能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实施一些限制。中止执行后,一旦发现可执行财产,随时向法院报告,等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如果到最后被执行人真的是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属于丧失履行能力,则可以有以下方式来处理:
(1)双方达成新的履行计划,按计划偿还
(2)由法院发给债权证书,等其有履行能力时再行启动执行
(3)对于标底额较小,且被执行人身体健康,可以允许其用劳务活动的收益抵债
《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被执行的财产可能涉及:(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