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25岁的男子小周(化名)和女子小吕(化名)相识一个月就坠入了爱河,小周出手大方,恋爱两年中就向小吕转账500多笔,合计140多万元,面对多金的男友,小吕也是来者不拒,悉数收下。
可惜好景不长,男友小周觉得女友对他愈来愈冷淡,他觉得自己遭受了“冷暴力”,就提出分手,女友小吕挽回未果,最后曲终人散,两人就此分手。
分手后没多久,小吕突然收到了一张法院的传票。没想到,竟是前男友小周起诉自己,要求返还这140多万。话说,这些钱都是恋爱期间男友小周自愿给的,怎么还能要回呢!?
“谈恋爱的时候,我咨询过律师,不管赠与多少钱,分手了都是可以要回来的。”小周说道,还表示:谈恋爱就是奔着结婚去的,自己家庭条件不错,恋爱时两人的日常开销都是他承担,除此之外,还时不时转账给小吕用于美容、消费等等。
说实话,小周出手也是阔绰,动不动就是“1314”、“5200”,有的时候甚至高达十几万。法院通过调查确认,两年来小周给小吕转账500多笔140多万元,在这期间小吕还了17万余元。
到后来,小周感觉女友对他愈来愈冷淡,就提出了分手。女友小吕也想挽回,可最终二人分道扬镳。
分手后的小周心里“气不过”,感觉钱没少花,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于是就想让前女友小吕将剩余的130多万元都还给他。
小周认为,这些钱当时就是为了结婚的附条件赠与,现在婚没结成,当然得退还。
可对此小吕不认同,“这都是他自愿给我的,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小吕认为双方一直处于恋爱阶段,并未谈婚论嫁,不但没见过父母更没有同居,所以,不能说是“附条件赠与”。
最后,小吕表示:自己的经济条件一般,只能返回一部分。
看到这里,大家开始了讨论。
有人说,男友小周太不地道,还在恋爱期间就去咨询律师,这不是算计好了,想着要是这事不成,好把钱要回来么?
谈恋爱本来就是你情我愿的事情,人家也没有借机问你索要,都是你自愿给的。况且这俩人分手,到底是谁的原因,也不能偏听一词,说不好还是小周劈腿在前,想找个理由分手,好把钱要回来......
也有人说,作为女方的小吕也是爱占便宜。现在的社会还是以前那样么?怎么还觉得谈个恋爱什么都得是男方出?女方不用花一分钱么?就算是男女朋友,送礼物什么的也要回个礼吧。
这都什么时代了,还这样,何况这还没结婚,父母都没见过,人家转账你就收,太随意了,而且数额还那么大,天上哪有掉馅饼的好事啊?
那小吕到底该还不该呢?
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在恋爱期间双方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及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应当属于纯粹赠与。
由于小周的家境优渥,“1314”、“5200”等等这些数字本身具有特殊寓意,况且他有能力支付这些,那么这些应该认定为男方为表达爱意及联络感情无偿赠与女方的,所以小周让女友归还这部分钱的请求,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再者,到底两人恋爱是不是“以结婚为目的”呢?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到女方小吕回复男方的内容中包含:“想和我结婚还天天喝酒”“你还在拖,那我嫁给别人了”“你是我选择来结婚的”等等。可以看出,双方的确有谈婚论嫁。
最后,那些单笔的大额转账怎么来定义?小周的转账记录中有着不少的大额转账记录,比如5.2万、10万、16万等等,这些明显超过小周表达爱意的经济负担。
而小吕也在微信中多次表达了结婚的意图,由于现在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因此可以参照彩礼的性质予以适当返还。
最终,法院依据双方恋爱时间的长短、分手原因、双方的经济水平以及消费能力等款项具体金额等因素,本着公平的原则,酌情判定小吕应该返还小周40万元。
但是,小周不服一审判决,又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其实,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财物的现象很常见。诸如1314、520等有特殊含义的转账,这都属于维系恋爱目的之纯粹赠与,就算双方结束关系了,也不可撤销追回。
恋爱本就是两个人相互了解的过程,不到谈婚论价的时刻,不要随意收受或者是索要对方大量财物,如若分手了,最好主动把钱还给对方,不然闹到法院就难看了。其实,无论何时,男女都应该学会独立靠自己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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